| YYDR—2015—26005 |
嶽陽縣物價局文件
嶽縣價〔2015〕6號
嶽陽縣物價局關於調整供應縣城原水價格的
批 複
嶽陽縣新牆原水供應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調整供應縣城原水價格的申請報告》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服〔2013〕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成本監審和公開聽證,並報請縣人民政府2015-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同意調整供應縣城原水價格。現就有關事項批複如下:
一、供應縣城原水價格由0.30元/立方米調整到0.38元/立方米(含:鐵山到新牆水庫入口計量的原水價格0.08元/立方米、價格調節基金0.01元/立方米)。
二、規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按照縣政府《嶽陽縣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嶽縣政發〔2013〕3號)文件規定,對供應縣城原水按供水量價內征收0.01元/立方米的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應設立往來專戶,逐-計提按-上繳財政。
三、水價調整涉及麵廣,關係到廣大居民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你公司必須會同縣洞庭公司向用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執行新價前要利用公示牌、新聞媒體﹑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取得廣泛理解和支持,確保新水價的順利實施。同時,你公司在新水價執行後,應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努力開拓經營,降低經營成本,加速管網改造,提供優質服務。
四、調整價格自發文批準之起第二次抄見表量執行,第一次抄見表量仍按原價格執行。
嶽陽縣物價局
2015-4-16
抄 送:市物價局,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縣優化辦、縣水務局、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價格監督檢查局、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
嶽陽縣物價局辦公室 2015-4-16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