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規定,自即起,除辦理赴台灣地區和9個國家(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和波蘭)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全省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特此公告
湖南省民政廳
201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