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切實穩定就業崗位,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5號)精神,參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本級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5〕6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參保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政策範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用人單位,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適用以下用人單位:
(一)實施兼並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並使企業經營管理控製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並、收購、合並、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四)其它所有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運用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信息係統經辦業務。當年穩崗補貼支出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節餘額,如果上年度基金收支節餘不夠,可從曆年滾存節餘中調劑使用,但不得超過上年度穩崗補貼總額。
(二)申報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嶽陽市範圍內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且財務製度健全、管理規範的;
2.上年度裁員比例低於當地城鎮登記失業率。單位裁員比例=(上年度單位年末參保人數-上年度單位年初參保人數-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減員人數)/上年度月平均參保人數。(非因用人單位產生的減員包括以下情形: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退休、死亡、升學、入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單位積極采取在崗培訓、轉崗安置、輪班工作、協商薪酬、待崗發生活費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
三、補貼標準
(一)對實施兼並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後產能三類企業,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補貼;
(二)對其它參保單位,按照不超過該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補貼。
四、工作流程
穩崗補貼采取年度一次性申報、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按年度撥付的辦法。申報單位應於每年8月1日-9月30日期間,向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上年度穩崗補貼書麵申請,同時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2015年度的申報截止時間延緩至12月31日。
(一)調查核實。收到申領資料後30個工作日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穩崗補貼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待遇享受、裁員比例及穩崗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網上公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符合補貼條件的單位在同級人社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崗位數、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經核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取消補貼。
(三)部門審批。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調查核實和公示情況提出審核意見,提交人社和財政部門審批。
(四)資金撥付。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銀行賬戶,再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戶。
五、其他事項
(一)屬於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三類企業的,須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並加蓋公章。
(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勞務派遣公司不列入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的享受範圍。
(三)穩崗補貼可用於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崗位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一年度穩崗補貼享受資格,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穩崗補貼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五)穩崗補貼所有申報審批資料必須建立台賬,市人社、財政部門將組織檢查。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用人單位,撤銷其享受補貼資格並收回撥付的補貼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及相關負責人予以處罰。
(六)失業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單位全部納入失業動態監測範圍,及時掌握崗位變化動態和員工隊伍穩定情況,定期分析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及時上報補貼資金落實情況。財政部門要對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將失業動態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人社部門。
(七)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審批表;
2.用人單位申請穩定就業崗位誠信承諾書;
3.用人單位轉崗培訓補貼明細表;
4.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