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水利局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
來源:水利局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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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嶽陽縣水利局                                                                   2022年8月1日

序號

證明

名稱

證明

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事項

類型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

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

單位

省部級

市級

縣級

鄉級及其他

1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說明和協議

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水行政許可手續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行政法規

水行政主管部門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所有權人

行政

許可

2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說明和協議

辦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水行政許可手續

1.《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並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資[1995]457號發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八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

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應當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單位編製提出占用補償方案,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定後,由管轄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

行政法規

水行政主管部門

涉及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

行政

許可

3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說明和協議

辦理洪水影響評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水行政許可)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六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三)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規

水行政主管部門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所有權人

行政

許可

注:1.“證明用途”欄填寫改證明事項涉及的具體行政事項;

2.“設定依據”欄填寫設立證明事項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

3.“事項類型”欄填寫該證明事項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如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

4.填寫的證明名稱要與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上屬於證明的事項名稱一致。

證明事項統計表

單位

證明事項總數

涉及群眾的證明事項總數

涉及企業的證明事項總數

涉及的行政事項總數

嶽陽縣水利局

3

0

3

3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嶽陽縣司法局牽頭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我縣首批證明事項全麵實行告知承諾製,其中縣水利局3項。

據了解,過去,人們去行政機關辦理行政事項時,為提供相關證明,難免要來回跑、反複跑,費時費勁,還不一定辦成。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後,行政機關將以書麵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隻需要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即可依據書麵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為企業和群眾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煩,高效便捷、省時省心。

告知承諾製將與現行管理製度並行實施,對於實行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製方式辦理。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的,作出書麵承諾並簽字或蓋章確認後,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複前不適用告知承諾製。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大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