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政辦函〔2025〕10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建立健全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製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建立健全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製,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情形
全縣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外其他影響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起草單位編製的政府采購文件、招標文件、擬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和備忘錄等)(以下統稱為“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二、負責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在我縣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製度,並接受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聯係人:譚力文,聯係電話:7626365,聯係郵箱:[email protected])代表縣市場監管局具體承辦我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1.擬由部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具體承辦機構,可以是起草單位法製工作具體承辦機構,也可以是起草單位其他特定機構。
2.擬由縣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擬由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台或者轉發的政策措施)和擬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規範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
(一)擬由部門出台或多個部門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
1.提請審查。起草(牽頭起草)單位(以下統稱為起草單位)具體承辦政策措施起草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起草單位起草機構)在政策措施有關內容基本完備後,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詳見附件1)中的“政策措施名稱”欄,經其負責人簽字後,將所填寫的《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草案、相關佐證材料一同送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具體承辦機構(以下簡稱起草單位審查機構),提請起草單位審查機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2.進行審查。起草單位審查機構聽取利害關係人(含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遊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響的其他經營者,下同)關於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對照《條例》和國家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條例》所製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具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具體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提出“審查結論”並將之填入《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審查結論”欄,經其負責人簽字後,將《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草案、相關佐證材料一同依程序送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分管負責人審核、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
“審查結論”經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同意並簽字確認的《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加蓋起草單位公章後,作為起草單位書麵作出的審查結論,相關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完成。
起草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策措施可能產生的競爭影響、實施後的競爭效果等開展評估,為決策提供參考。
3.材料歸檔。起草單位審查機構進行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所形成的材料,由起草單位負責歸檔。
起草單位書麵作出審查結論後政策措施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由起草單位起草機構重新提請起草單位審查機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擬由縣人民政府出台或擬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
1.進行初審。起草單位在政策措施有關內容基本完備後,參照“擬由部門出台或多個部門聯合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工作。相關的《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作為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意見。
2.提請審查。起草單位向縣市場監管局出具《關於提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函》(以下簡稱《送審函》。《送審函》參考格式詳見附件2),將《送審函》、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包含政策措施製定依據、聽取公平競爭影響意見及采納情況等內容)、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意見、起草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同送縣市場監管局(由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代表縣市場監管局接收《送審函》及相關材料)。
3.審核材料。縣市場監管局在收到《送審函》及相關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起草單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齊備或者政策措施尚未充分聽取有關方麵意見的,告知起草單位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對未及時補正的予以退回處理;對材料齊備或者政策措施已充分聽取有關方麵意見的,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4.進行審查。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對照《條例》和具體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提出“審查結論”。
縣市場監管局、起草單位可以根據職責,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策措施可能產生的競爭影響、實施後的競爭效果等開展評估,為決策提供參考。
對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負責人認為難以由縣市場監管局競爭審查股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提出“審查結論”的,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負責人可以提請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召集起草單位分管負責人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提出“審查結論”。
對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認為難以由縣市場監管局、起草單位分管負責人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提出“審查結論”的,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可以提請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召集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提出“審查結論”。
對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認為難以由縣市場監管局、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提出“審查結論”的,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提請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召集縣市場監管局、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商糧局、縣司法局的分管負責人進行跨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提出“審查結論”。
起草單位起草機構、起草單位審查機構、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的負責人列席相關的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會議、跨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會議。公平競爭審查會商研究會議、跨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會議可以邀請利害關係人旁聽,可以邀請第三方機構列席。
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將《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填寫完備後,按程序送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審核、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審定。
“審查結論”經縣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審核、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同意並簽字確認的《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加蓋縣市場監管局公章後,作為縣市場監管局書麵作出的審查結論,相關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完成。
5.材料歸檔。縣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進行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所形成的材料,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歸檔。
縣市場監管局認為政策措施違反《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條例》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起草單位對相關內容作出調整的,由起草單位重新提請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縣市場監管局書麵作出審查結論後政策措施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由起草單位重新提請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在政策措施起草階段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既是現實需要,更是法定要求。各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以身作則、帶頭示範,嚴格按照“誰起草,誰負責送審”的原則,督促落實送審責任,做到政策措施未進行(通過)公平競爭審查不出台(提交)。
(二)加強業務指導。縣市場監管局要聚焦“審查標準”,定期組織全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學《條例》、學具體實施辦法;要針對公平競爭審查實踐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時通報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針對公平競爭審查實踐中出現的“疑難雜症”,及時會商研究、做好答疑解惑。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審查單位(機構)要嚴格按照“誰進行審查、誰負責出具審查結論”“誰簽字同意審查結論,誰對審查結論的客觀公正性負責”的原則落實審查責任,要主動排除幹擾、充分履職盡責,確保審查結論經得起曆史的檢驗、通得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查核查。
(四)嚴格抽查核查。縣市場監管局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機製,對發現或者舉報反映違反《條例》規定問題集中的單位要開展重點抽查,對發現的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要開展核查,對認定有關政策措施違反《條例》規定的要督促有關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五)強化問題整改。各起草單位要對照《條例》、具體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審查標準”,全麵梳理現行有效的存量政策措施,對認為或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違反《條例》規定的有關政策措施,要堅決進行整改,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製定的有關政策措施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各起草單位要明確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分管負責人和審查機構,並保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審查機構相對固定。各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分管負責人和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信息報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審查機構信息報送表詳見附件5)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2.《送審函》參考格式
3.公平競爭審查表(適用於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4.公平競爭審查流程圖
5.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審查機構信息報送表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