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公布《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公告
嶽縣市監〔2025〕5號
現將《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規則》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關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不規範;
(二)有關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
(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情形。
第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投訴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內容一般包括: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單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就依據該政策措施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舉報人采取非書麵方式舉報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第七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對舉報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組織開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涉嫌存在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問題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轉送有關起草單位處理。
第八條 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理:
(一)不屬於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情形的;
(二)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舉報的;
(三)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所依據的政策措施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舉報材料不完整、不明確,經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未在七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補正後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處理舉報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按照“誰起草、誰受理”和“公正、高效”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機製,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一)接收渠道。投訴舉報人可撥打12315 熱線電話以及來信來訪等渠道告知(遞送)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情況(材料)。
(二)投訴舉報的處理。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對於實名舉報,可以根據舉報人的書麵請求,依法向其反饋舉報處理情況。
第十條 投訴舉報線索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機構、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5年4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