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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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政發【2013】6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

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獎勵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 3- 16 印發的《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嶽縣政發〔2012〕5號)同時廢止。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3 -6 -20

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獎勵

暫  行  辦  法

 

第一條  為推動經濟增長與財政增收良性互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政策,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獎勵是指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縣財政增收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的政府性獎勵,包括企業稅收上台階獎、鄉鎮財政收入上台階獎、科技進步企業自主創新獎、名牌產品獎、綜合治稅獎、招商引資獎、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獎等。

前款規定的獎項由縣直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具體考核指標進行核實確認,縣財政局負責財政獎勵的考核匯總和獎勵資金的撥付。原則上每-獎勵一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本級地方稅收是指縣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稅收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中屬地方留成部分的稅收。具體包括:增值稅(18.75%)、營業稅(75%)、企業所得稅(28%)、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75%)、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其它稅收。

第四條  企業稅收上台階獎

(一)獎勵對象:當-實繳縣本級地方稅收遞增在30萬元(剔除退稅)以上的企業,房地產企業、建築企業以及在享受園區獎勵扶持政策期內的企業除外。主要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高層管理人員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獎勵標準:獎金按“分檔累進辦法”計算,當-實繳縣本級地方稅收遞增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增收額的3%給予獎勵;遞增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部分,按增收額的2%給予獎勵。上-度稅收收入增幅為負數的,以以前最高-度稅收收入為基數計算。

(三)申報程序:由企業直接向縣財政局申報,並填寫《嶽陽縣企業稅收上台階財政獎勵申報表》。申報時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原始繳稅依據。

第五條  鄉鎮(含東管局)財政收入上台階獎

(一)獎勵對象:-度財政總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增幅均超過-度預算所確定的鄉鎮級平均增幅的鄉鎮(含東管局)。獎金的50%用於獎勵當地黨政負責人以及為財政增收做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獎金的50%獎給單位。

(二)獎勵標準:地方固定收入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按增長額的5%給予獎勵;地方固定收入在2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按增長額的8%給予獎勵;地方固定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增長額的10%給予獎勵。

(三)獎勵程序:由縣財政局根據-終財政決算報表數據確定獲獎對象及獎金數額。

第六條  科技進步企業自主創新獎

(一)獎勵對象:獲得國家、省、市科技成果一、二、三等獎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員;自主創新發明成功申報國家專利,並且該專利實施以後一-內形成稅收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自主創新、引進吸收再創新獲得國家級、省級新產品稱號的企業;創新成功申報國家、省高新技術的企業;組建國家、省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或實驗室(工程中心),並被國家和省級正式認可的企業。

(二)獎勵標準:

1.對獲得國家科技成果一、二、三等獎的科技人員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科技成果一、二、三等獎的科技人員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級科技成果一、二、三等獎的科技人員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0.5萬元的獎勵。

2.自主創新發明成功申報國家專利或科技成果,且該專利實施以後一-內形成稅收在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3.通過創新、引進吸收再創新獲得國家級、省級新產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萬元的獎勵。

4.通過創新成功申報國家、省高新技術的企業,且獲得該資格後第一個-度內稅收收入增幅達到10%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獎勵。

5.組建國家、省科技創新服務中心或實驗室(工程中心),並被國家和省級正式認可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4萬元。

6.對幫助企業獲得上述科技進步成果的縣科技部門按其他辦法予以獎勵。

(三)申報程序:上述獎勵由個人(單位)向縣科技局申報,並填寫《嶽陽縣科技進步企業自主創新獎勵申報表》,科技局審定後報縣財政局。申報時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專利技術證明,獲得獎項和稱號的文件、證書(牌匾)、證明、原始繳稅依據。

第七條  名牌產品獎

(一)獎勵對象: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申報並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湖南省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主要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貢獻的科技人員。

(二)獎勵標準: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湖南省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農業產業化企業按嶽縣政辦函〔2013〕16號文件執行﹚。同一企業不分-度,同一行業產品(商標)獲得同一級次獎項的,不論次數隻給予一次獎勵。對幫助企業獲得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稱號的縣工商、質監部門按5萬元/件安排工作經費;對幫助企業獲得“湖南省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 稱號的縣工商、質監部門按5000元/件安排工作經費。

(三)申報程序:由企業直接向縣工商局、質監局申報,並填寫《嶽陽縣名牌產品財政獎勵申報表》,縣工商局、質監局審定後報縣財政局。申報時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個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獲得獎項的文件、證書(牌匾)、原始繳稅依據。

第八條  綜合治稅獎

(一)獎勵對象:縣稅收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獎勵標準:協稅護稅部門嚴格把關、協助稅務部

門征收稅款、並在正常征管申報之外入庫的稅收,實際協征稅款在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按3%、超過50萬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申報程序:各申報部門單位由縣國稅、地稅局確認,直接向縣財政局申報,並填寫《嶽陽縣綜合治稅突出貢獻財政獎勵申報表》。

第九條  招商引資獎

(一)獎勵對象:為招商引資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標準:

1.引進投資獎勵: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或個人引進境內外資本﹙不含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業﹚,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按“分檔累進辦法”計算:引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3‰獎勵;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按2‰獎勵;引資額在1億元以上部分,按1.5‰獎勵;招商引資項目從取得稅收的第一個-度起,另按實繳縣本級地方稅收的10%連續3-獎勵安排引資單位工作經費。

2.引進技改、擴改項目獎勵:引進資金1000萬元以上進行技改或新上項目的縣屬企業,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一次性獎勵。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1.5‰計算;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部分,按1‰計算,獎金按“分檔累進辦法”計算,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專項獎勵:在我縣每新設一個內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當-給予一次性獎金7萬元,獎勵引進機構的有功單位和個人。

(三)申報程序:由申報單位或個人直接向縣財政局申報,並填寫《嶽陽縣招商引資財政獎勵申報表》,申報時同時提交:引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引進企業稅務登記證、投資者身份證明、形成固定資產的價值證明:包括驗資報告、土地使用證及發票、房屋所有權證及發票、資產價值鑒定報告、工程決算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設備購置發票等有效證件;投資款銀行進賬單、原始繳稅依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獎

(一)獎勵對象:縣內銀信機構。

(二)獎勵項目:銀信機構績效考核實行百分製,評價指標為銀信機構在嶽陽縣行政轄域內當-貸款投放規模(銀信機構當-累計投放貸款數)、貸款淨增額(按各銀信機構上-末貸款餘額為基數,上-度貸款餘額為負數的,以以前-度最高額度為基數)、存貸比例(銀信機構本-度內存貸比),其權重分別為25%、60%、15%,績效評價指標達到縣域銀信機構平均值的計滿分,每超過或降低一個百分點,增加或減少1分。

(三)獎勵標準:

1.銀信機構在考核評比中獲得第一至三名,分別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

2.銀信機構對縣域內工業和涉農貸款及縣政府重點項目貸款-淨增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1萬元,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3000元。

3.銀信機構對核銷改製工業企業、商貿企業及企業事業單位呆滯賬的按核銷貸款總額的5‰給予獎勵﹙政策性核銷除外﹚。

4.縣人民銀行嚴格履行國家貨幣政策,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維護縣域金融穩定,認真經理國庫,協助財稅收入及時入庫,按考核-度內銀信機構獎勵金額平均數予以獎勵;縣人民銀行要積極向上級行爭取支農再貸款,每爭取投放1000萬元另獎2000元。

(四)獎勵辦法:

1.由縣政府金融辦牽頭,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等參與組成考核領導小組,於次-元-底前完成考核。各金融機構應提供相關統計報表,考核結果報主管縣長和縣長審批。

2.各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評比獎勵資格。

(1)發現考核數據弄虛作假的;

(2)發生重大金融案件或出現經營風險的。

3.獎勵金額30%獎給金融單位主要負責人,70%獎給金融單位其他班子成員及主要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企業當-實繳稅收中由稅務、審計、財政等監管部門查補的收入不計算在內,同一事項獲得不同獎項的,隻給予一次獎勵。

第十二條  個人受獎者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申請人,予以全縣通報批評,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並取消三-申請獎勵的資格;對於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與申請人串通騙取獎勵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