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嶽陽市公務員錄用考試網上報名確認指南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5-03-30
瀏覽量:1 | | | | |

  一、報名確認時間

  2015-3-319:00至4-417:00(報名確認、上傳相片、網上繳費)

  二、報名確認網址

  嶽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湖南省嶽陽市2015-公務員招錄服務專題”

  嶽陽考區網上確認及繳費

  考生在網上確認及繳費網址點查詢後輸入本人姓名、身份證號、報名序號及驗證碼登陸(忘記報名序號的考生點“查詢序號”可以找回報名序號),登陸後仔細閱讀確認相關文件規定後上傳照片

  三、上傳照片

  報名確認時,報考人員上傳本人免冠正麵電子證件照片(文件為JPG格式,像素參考數值:寬度130,高度170)。考生在上傳照片前,請先到湖南人事考試網下載中心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預先使用該軟件進行照片審核處理,隻有通過審核處理後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報平台識別。上傳的照片能正確顯示在網頁上為照片上傳成功。嚴禁使用生活照、藝術照,不清晰和不符合要求的照片將影響報考人員的參考。

  四、網上繳費流程

  1、考生可使用銀聯繳費平台,也可以使用建設銀行繳費平台。

  如考生使用銀聯繳費平台,如係首次使用該銀行卡的銀聯在線支付功能請先開通(部分銀行卡已默認開通)。支持的銀行卡及相關信息請查詢中國銀聯官網幫助中心,或撥打銀聯95516服務電話。

  如考生使用建設銀行繳費平台,請準備一個建設銀行賬戶,注冊網上銀行並開通支付功能。辦理銀行賬戶及開通網上銀行等事宜可撥打建行95533服務電話,或到建行任一家網點進行谘詢。

  2、上網條件:幹淨無毒可上網的windows操作係統電腦(請勿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IE9.0以上版本或者穀歌、火狐等瀏覽器,設置不要攔截彈出窗口。

  3、報名費收取:每科50元,兩科合計100元。

  4、繳費技術谘詢郵箱:[email protected]

  五、準考證打印時間及網址

  完成報名並確認的報考人員請於2015-4-209:00至4-2417:00在報名確認網站自行下載並打印準考證。

  六.注意事項

  1、報名確認時,報考人員不得更改個人信息和報考職位。

  2、報考人員必須進行網上報名確認。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報名確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放棄報考。

  3、繳費成功後考生應確認自己的報考狀態為“報考完成”,即為完成整個報名確認及繳費流程。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憑《低保證》、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或扶貧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可辦理減免考務費用的手續。全市辦理減免考務費用手續時間統一為2015-4-39:00-17:00。減免考務費用的報考人員在網上確認後(上傳照片後,請不要進行網上繳費),請到嶽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試中心518室辦理(嶽陽市花板橋路湘北人才市場,四化建對麵),電話:0730-8882361。

  5、經查,有少部分不符合職位報考資格的考生報考了定向招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職位。該類職位需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書麵推薦,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資格審查通過後,再進行網上提交報名信息。請未通過資格審查誤報了該職位的考生不要進行“確認及繳費”流程,即使考試成績進入了麵試線也會被取消資格。

  6、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以湖南人事考試院、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公務員專門培訓機構等各種名義編輯、推銷的書籍、上網卡或舉辦的考前輔導班、輔導網站等,均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人事考試院及此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請廣大考生仔細閱讀考前須知,按照準考證上相關要求參考;因考點停車位置有限,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參考。

  7、請考生仔細閱讀附件“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市州考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製。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製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範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幹擾或屏蔽。

  (六)製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幹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幹擾,並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幹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並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鍾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並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後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於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於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於替考且沒有書麵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於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