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4〕8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9-28
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依法、高效、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而預先製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預案的規劃、編製、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規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程序簡明;
(五)責任落實,分工明確;
(六)內容完整,信息準確;
(七)文字簡潔,通俗易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編製、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應急預案按照製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製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係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製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製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製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製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製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製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的框架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預防與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後期處置、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係、運行機製,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製、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麵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製、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級和縣級層麵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層麵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複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製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製、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製。
第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製定,框架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係。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製定現場工作方案,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現場情況與變化趨勢預測,救援難點與重點,應急救援機構人員組成及崗位職責,應急處置要點和應急宣傳口徑等。
第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製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以及各類表格樣式等。
第十三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製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編 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態勢,製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製規劃,在總體應急預案中明確應急預案編製的框架體係,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製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製計劃。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成立應急預案編製工作小組,由編製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和有實際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負責應急預案編製工作。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工作,分析應急預案適用範圍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情況,分析本地區、本單位及合作區域內應急資源分布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情況。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製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麵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製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報送審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送審稿);
(二)編製背景、依據及過程等;
(三)征求意見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四)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對預案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事項:
(一)合法合規性;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和相關單位的意見協調情況;
(三)主體內容的完備情況;
(四)責任分工的明確情況;
(五)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劃分的合理性;
(六)應對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省有關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內容涉密的,編製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密法》等有關國家秘密及密級的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審批後生效,自印發之起施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修 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製度,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5-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麵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製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應急響應和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製、審批、備案、公布程序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書麵告知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收到修訂通知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六章 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活動,使公眾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對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當編製應急預案簡本,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應急預案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宣傳普及重點。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應急演練製度,及時開展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3-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每-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並向應急預案製定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監督。
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數字化管理係統,應用信息化、數字化等先進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編製和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製、審批、發布、修訂、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