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1-02-20
《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來源:鄉村振興局   2021-09-09
瀏覽量:1 | | | |

解讀一:《實施意見》的出台背景?

2020年,我國奪取了脫貧攻堅戰的全麵勝利,徹底撕掉了千百年來絕對貧困的標簽。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曆史性解決絕對貧困問題後的過渡期間,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接續全麵推進鄉村振興的有效途徑,是堅決守住不發生規範性返貧的重要舉措,是加速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基礎。2021年5月,民政部、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製發《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1〕49號),對過渡期間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

解讀二:《實施意見》在救助對象認定條件方麵有何新變化?

一是對特困人員覆蓋範圍作了進一步拓展。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覆蓋麵從16周歲延伸至18周歲。

二是對城鄉低保救助緩退期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就業創業後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根據就業創業類型和收入穩定情況,按規定分別給予3個月至12個月救助緩退期,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

三是對城鄉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扣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以及實現就業創業必要的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自我提升支出等就業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給予適當扣減。

解讀三:《實施意見》在救助標準方麵有何新規定?

一是對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類別參照當地日常生活照料、養老機構護理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差異化確定。

二是對臨時救助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救助對象經濟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參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類分檔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保障家庭對象1個月至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對象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持前期間的基本生活。

解讀四:《實施意見》在完善救助工作機製方麵有何新舉措?

一是對健全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作了再強調、再部署。要求各縣盡快完善主動發現、快速響應、個案會商等救急難工作機製,綜合評估急難救助需求,實施綜合救助措施,及時化解人民群眾遭遇的各類重大急難問題。

二是對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製和動態管理機製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對享受社會救助的困難家庭和個人,每年上半年集中開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待遇。要求完善動態管理機製,建立社會救助家庭和對象無重大變動“零報告”製度,對家庭人口構成、家庭經濟狀況明顯變化的社會救助家庭,及時調整保障對象和保障待遇,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應退則退”。對新申請對象,即申請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