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辦法
來源:教體局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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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防範廉潔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食堂,是指具備衛生安全條件的學校為滿足學生就餐需要,按要求準予開辦的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公辦幼兒園。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全省民辦中小學校及民辦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監督工作,製定學生食堂管理辦法並督促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責任。

第五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中小學學生食堂行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所轄學校學生食堂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推進學生食堂建設,明確管理部門和責任,建立管理製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小學校落實學生食堂管理責任和管理製度。

第六條  各級中小學校全麵履行本校學生食堂管理責任。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成立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食堂管理。

第七條  各級中小學校成立由學生、家長、教師、村(居)民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參與和監督供餐質量、食品安全、檢查評議等工作。

第三章  總體要求

第八條  堅持因地製宜原則。中小學校按照“有利於提高餐飲服務質量、有利於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於提高學生滿意度”的原則,根據實際選擇自營、托管等方式開辦學生食堂。

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食堂原則上不得對外承包,已經承包的,要按規定收回,自主經營。

第九條  堅持公益性原則。學生食堂嚴格遵循“非營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中小學食堂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實行零租賃、零折舊。縣級財政應落實政策要求,保障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員工資等費用。

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從學生食堂牟利。

第十條  堅持自願性原則。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願,原則上寄宿製學校所有寄宿生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願原則就餐。

第十一條  實行招標製。對選擇托管服務或集約化供餐的學校,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根據食藥、市場監管等方麵的專業要求,建立擇優機製,將需要開展相關服務的學校打包,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招標,選擇優質企業提供托管或集約化供餐服務。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製度和供應商準入製度,對米、麵、油、肉、蛋、豆製品等大宗食品供應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產品直供基地,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二條  推行營養食譜製度。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優化配餐方案,製定每周帶量營養食譜並公布執行。鼓勵食材供應本地化,推廣使用冷鮮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調和油與凍品、香腸、肉丸等加工肉製品。

第十三條  建立完善餐飲定價機製。學校食堂應根據營養食譜,按成本補償原則合理確定供餐價格,確保學生餐費明顯低於社會同類餐飲價格。學生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並將每天主、副食菜譜及原材料來源、價格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落實陪餐製度。學校負責人與教師應輪流陪同學生就餐,並做好陪餐記錄。

第十五條  建立滿意度測評製度。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學校製定學生食堂滿意度測評標準,每月組織社會力量和膳食委員會對學生食堂飯菜質量進行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

第十六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食藥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嚴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製度,抓好從業人員和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應等全過程的監管,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急處置、責任追究製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章  自營食堂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自營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供餐。學生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食藥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學生食堂財會製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 學生食堂財務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收支情況應設立專門台賬,明細核算。

第十九條  學校應嚴格控製食堂成本開支範圍, 學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電煤氣、人工等成本,不得將應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的費用計入食堂支出。自營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輔材料成本)原則上不得低於夥食費標準的75%。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於國家營養膳食補助標準,其食堂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應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

第二十條  學生食堂收支結餘實行月度結算,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開,月結餘款專項用於改善學生夥食,不得用於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立采購和定期輪換製度,每次采購應做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采購人員每學期輪換一次。

第二十二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製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格出入庫的檢查驗收,嚴禁變質、過期食品出庫、入庫。

第五章  托管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校生規模較大、自主經營存在困難的非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委托有實力、聲譽良好的社會餐飲企業托管服務。部分不具備舉辦食堂條件的學校,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招標,確定餐飲配送企業。具備基礎設施條件的學校應引進多家企業有序開展競爭。

鼓勵各地統籌學校餐飲服務,引進社會力量,打造“中央廚房+冷鏈配送+學校食堂”供應鏈,開展集約化供餐,提升學校餐飲服務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四條  凡實行餐飲托管服務的學校,應與供餐企業簽訂規範合同,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合理確定服務期限,對衛生、質量、價格、利益空間等載明實質性條款。托管經營服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根據綜合滿意度測評結果一年一簽。采取集約化供餐方式的企業經營服務期限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托管企業應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嚴格履行監管責任,製定食堂托管服務項目監管具體辦法,加強對企業物資采購、供餐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督與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輔材料成本)不得低於夥食費標準的70%,供餐企業每學年的綜合滿意度不得低於80%,經營期間兩次綜合滿意度測評低於80%的不得續簽合同。

第二十六條  建立退出機製。社會餐飲企業托管合同期滿後自然退出。因社會餐飲企業自身原因出現合同中明確應當退出情況之一的,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建立企業誠信記錄檔案,對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和經營期間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三年內不得參加學校食堂招投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發改、審計、食藥、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監管常態化機製,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加強對學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製定學生食堂管理“責任清單、任務清單、考核清單”,將學生食堂工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考核內容和學校工作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將自營食堂的財務列為必審內容,進行全麵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省、市、縣三級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鼓勵群眾對食堂等問題進行舉報,並及時處理舉報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建設學校 “陽光餐飲”服務信息化監管平台,逐步實現大數據監管。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汙學生夥食費或食堂經費的;

(二)強製學生搭餐,或者通過食堂向學生亂收費的;

(三)設立“小金庫”,直接或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費、折舊費等名義從學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六)學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業租金或接受無償服務的;

(七)學生食堂采購偽劣食材、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對疏於管理、失職失責、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政府公益性責任、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責任履行不力的單位,在全省進行通報並納入教育督導考評指標。

對違規托管和自營、監管缺位、強製搭餐、價實不符等問題突出、整改工作走過場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公開通報,對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