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醫保函〔2019〕12號
嶽陽縣醫療保障局
關於印發《嶽陽縣醫療救助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醫療機構:
現將《嶽陽縣醫療救助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嶽陽縣醫療保障局
2019年9月4日
嶽陽縣醫療救助工作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製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製度全麵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和《湖南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監管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30號文件進一步做好全省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發〔2015〕2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救助原則和職責
(一)醫療救助製度是指對城鄉困難居民,因患大病經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後,其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給予的救助製度。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勞動自救為主、政府救助為輔、量入為出、屬地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縣醫療保障局是本縣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醫療救助政策,負責做好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金額“一站式”即時結算或打卡發放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民政辦(或社保站)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上報、公示等工作。各村(居)委會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申請的調查、核實、協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等工作。
二、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低保戶;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建檔立卡貧困戶;
(四)本年度內住院總費用超過5萬元或者可報費用自負部分達到2萬元以上的其他城鄉困難居民。
(五)以下情況不能給予醫療救助:
1.因安全事故造成傷害,有責任方進行賠償的;
2.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3.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
三、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請。救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準備相應的申報材料:①戶主書麵申請材料;②身份證、戶口本和低保、特困人員、貧困戶等證件(複印件);③病曆、住院藥費原始票據(包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補償單等原始憑證);④救助對象本人郵政銀行帳號。
(二)審核。鄉鎮(辦事處)民政辦(或社保站)負責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除外)的審核工作。戶主提出書麵申請後,由鄉鎮(辦事處)民政辦(或社保站)組織工作人員上戶核實,對審核通過的救助對象須在村(居)委會公示欄進行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救助對象,每個月的1--5日由鄉鎮(辦事處)民政辦按要求統一上報縣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審批。對經評議或公示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在簽署意見和說明理由後備案,並將所申報材料及時退還申請者本人,並告知當事人不符合救助的原因,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三)審批。縣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對鄉鎮(辦事處)民政辦(或社保站)上報的救助對象資料(電子文檔和紙質資料文檔)按月進行審批並及時打卡發放。同時將審批通過的救助對象反饋到鄉鎮(辦事處),鄉鎮(辦事處)民政辦(或社保站)根據最終審批名單到鄉鎮(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並且設立縣鄉兩級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四、住院救助標準
(一)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本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及商業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的自負費用醫療救助按1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內累計救助不超過5000元。
(二)城鄉低保戶在縣、鄉兩級醫院住院的,按“一站式”住院醫療救助相關政策給予救助,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住院按全省健康扶貧政策給予救助,再不另行予以醫療救助。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嶽陽縣醫療保障局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醫療救助組織領導工作。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待遇保障股等相關股室業務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待遇保障股,待遇保障股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縣醫療保障局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到鄉鎮(辦事處)、村組,對公示情況、政策執行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六、責任追究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克扣、截留醫療救助資金。如有上述行為,一經查實由縣醫療保障局追回所領救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救助經辦人員應當依法對救助申請開展調查、審核、審批,不得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對象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