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來源:縣民政局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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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和規範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製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護理、精神慰藉等內容的養老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以人為本,堅持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就近便利、自願選擇。

  第四條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成員應當培育和傳承家庭美德。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健康衛生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製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共設施配套標準和設計規範,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要求。

  第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通知同級民政部門,就養老服務設施的麵積、建設標準、移交方式等提出意見,並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明確。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征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區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不少於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住宅總建築麵積的千分之三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且單處不少於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區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不少於住宅總建築麵積的千分之一點五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且單處不少於三百五十平方米。未達到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

  城區住宅總建築麵積較小的住宅區可以與周邊住宅區統籌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具體配建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三層以下,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等約定及時移交。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性質和用途或者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遵循先建後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則,且配置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資源,簡化程序,製定優惠措施,引導和支持將具備條件的閑置場地、場所和設施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閑置的廠房、學校、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場所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倡導個人將閑置的私有房產無償贈予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支持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範圍內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計劃生育特殊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家庭護理、健康體檢、醫療康複、保健指導、家庭病床、安寧療護等康複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谘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五)緊急救援、安全指導、法律谘詢和其他應當提供的服務。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建或者依托第三方設立具備全托、日托、上門照護等綜合功能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設立具備日間照料等功能的居家養老服務站。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製定服務細則,規範服務流程,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並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相關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應當逐步轉型為鄉鎮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拓展社會寄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養老服務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閑置的村集體土地、公共用房等,建設或者改造為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體係,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訪等工作,及時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責任落實情況,提供相應援助。倡導將關愛服務納入村規民約。

  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鄉村醫生、農村養老服務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發揮專業特長,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困難獨居老年人定期巡訪製度,自行組織或者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線上線下方式,定期對經濟困難獨居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防範意外風險。

  第十九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專業化服務。吸納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運營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應當全麵提供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服務;運營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的,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針對性提供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養老機構在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中,探索設置家庭養老床位,提供規範化、專業化的養老服務。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家庭養老床位服務與機構養老床位服務之間有序互轉的評估、運行和監管機製。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加快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社區(村)和居民家庭,指導並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開展傳染病預防、常見病、慢性病和多發病的醫療、護理、康複等服務,並提供優先就診、合理用藥指導和預約轉診等基本醫療服務;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製度,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老年人開展跟蹤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服務;

  (四)根據合作協議,在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內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社區(村)用藥、醫保報銷政策,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家庭醫生配藥及醫療費用結算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製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老年人長期照護提供服務保障。

  醫療機構應當開通便捷通道,為居家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預約就診、急診急救服務。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提供康複、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鼓勵家政、物業、物流、商貿、餐飲等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等服務。

  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服務單位和服務窗口應當保留人工谘詢、現金支付等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內容、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名錄及其提供的服務項目,提供養老政策谘詢、養老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開展服務質量監督。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照護、在線預約支付、居家安全監測等服務,並與全市統一的養老服務平台融合。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居家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居家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製。

  市、縣市區兩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逐步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投入比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就業補助資金可以用於開發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製度,製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重點安排生活照料、康複護理、醫療保健等項目,優先保障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服務需求。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用水、用電、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等方麵的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  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培養體係,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和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複護理、老年服務與管理等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機構、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推動養老服務與職業教育深度融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補貼政策。

  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定期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專業社會組織及其他培訓機構積極參與養老護理員培訓,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從業人員培訓補貼政策。

  第三十條  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和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到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的,在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等方麵享受與其他醫療機構內執業的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探索建立養老護理人員崗位補貼製度,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待遇。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規定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定期舉辦養老護理員技能競賽,對成績優秀者予以獎勵。  支持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相關先進評選。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發展為老誌願服務組織,為誌願者相關技能培訓提供便利。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誌願服務工作有關部門建立為老誌願服務激勵製度。

  第三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人失能或者患病住院期間,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優惠政策,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鼓勵打造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居家養老服務品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符合條件的餐飲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並給予補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建立責任追究製度,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居家養老服務年度工作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製,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活動、養老服務組織安全管理等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與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製度,製定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安全、運營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體係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進行綜合評定。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監督檢查醫養結合機構的基本醫療管理,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各級醫療機構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照護、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等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特種設備安全、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補助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政府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居家養老服務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行業部門和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居家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機製,受理並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居家養老服務的正常秩序。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和從業人員實行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擅自改變配套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機構;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為主,兼顧康複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房屋、場地、附屬設施、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等;

  (三)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且傷病殘等級被依法鑒定達到三級及以上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家庭;

  (四)經濟困難獨居老年人,是指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和低保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部分失能且獨自生活的老年人。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