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妥善處理優化營商環境和堅守安全底線的關係,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省委全麵依法治省委員會印發《關於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法委發〔2020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建立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製度和免責清單,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優化營商法治環境,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監管。堅持依法監管、依法履職,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
(二)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未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原則上批評教育、承諾改正即可,實行有條件首錯免罰。
(三)堅持誠實守信。生產經營單位簽署承諾書後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後再犯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結合其違法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根據行政處罰公示的有關規定將其違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等“雙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三、內涵及適用條件
首次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告知承諾製,是對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規定可以處罰而非必須處罰的前提下,建立容錯機製,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具體是指,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執法、“雙隨機”抽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掌握案件線索後開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過程中,認定當事人存在本文所附清單內的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願簽署承諾書(樣式見附件1),承諾及時糾正並在約定時間內整改到位,則應急管理部門不再予以行政處罰的一種製度。
適用告知承諾製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納入“黑名單”或者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
2.違法違規行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詳見附件2)所列情形,情節輕微,不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3.屬於首次違法,且當事人無主觀故意;
4.具備整改條件,且當事人願意承諾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並簽署承諾書;
5.執法人員依法下達限期整改指令;
6.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未遵守承諾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適用範圍。本意見僅適用全省應急係統監管執法範疇(不適用消防領域),適用告知承諾製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該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原則上,清單中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適用告知承諾製。對屬於清單範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取證後認為不宜采用告知承諾製而應立案查處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不采用告知承諾製,依法立案查處
(二)嚴格規範適用程序。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屬於可以適用告知承諾製情形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提出整改要求,依法下達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等相關文書。當事人確認後,自願簽署承諾書。對已經適用告知承諾製,當事人沒有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整改說明等證明材料的,執法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複查,視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執法措施
(三)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實施告知承諾製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製度”的相關要求,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機構和當事人各持一份。檢查結束後應將相關執法資料整理歸檔,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對於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將適用告知承諾製的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案件線索來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傳教育。在實施告知承諾製時,應突出批評教育與普法宣傳,指出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督促其知錯改錯,切實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意識、法律意識,進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本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承諾書樣式
2.適用告知承諾製執法監管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