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來源:嶽陽縣應急管理局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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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按照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地震災害防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製定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做好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鼓勵、支持各種形式的群測群防活動。

第九條 省、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省和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籌集。

可能誘發地震的水電站、水庫和其他重大建設工程,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地震監測台網,由建設單位投資和管理,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更新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和儀器,加強地震監測台網的現代化建設,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不能增建抗幹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第十二條 撤銷或者遷移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站),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批準;省級地震台(站)的撤銷與遷移,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統一發布。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關於地震短期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十四條 一次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4噸TNT(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區實施大型爆破作業,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十五條 製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將重要建設項目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地震活動斷裂帶。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二)國家水電工程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水利水電工程;

(三)國家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房屋建築工程;

(四)國家公路工程抗震規範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公路、橋梁、隧道;

(五)國家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特殊設防類工程;

(六)國家化學工業建(構)築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築物;

(七)國家油氣輸送管線線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重要區段管道;

(八)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的參數,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落實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履行抗震設防職責。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工作,編製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終身負責。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本省地震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直有關部門根據省地震應急預案,製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省地震應急預案,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長沙市的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管理單位,應當製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情況;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的抗震能力,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對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交通、水利等設施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動員並督促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發生後,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迅速將震情和災情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並啟動地震應急預案,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

地震災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自覺遵守和維護社會秩序,積極參加救災與重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後恢複重建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製,災區人民政府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防震減災中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