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 行)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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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嶽陽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各鄉鎮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

《嶽陽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已經局黨委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嶽陽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

嶽陽縣畜牧水產局

嶽陽縣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製目的

為有效地預防、及時控製和減少本轄區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畜禽水產品市場穩定供給,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二條編製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湖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嶽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嶽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嶽陽縣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因畜禽水產品質量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在較大範圍內引起市民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狀態。

第四條工作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依法行政、統一指揮、屬地監管、快速反應、加強協作”的原則,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五條事故分級

按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一般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Ⅳ級):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嶽陽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畜禽水產品食物中毒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嶽陽縣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

較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嶽陽市內2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畜禽水產品食物中毒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死亡病例的;

(4)嶽陽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

重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州、市級行政區域的;

(2)畜禽水產品食物中毒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畜禽水產品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涉及湖南和毗鄰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湖南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事故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應急指揮機構

(一)成立嶽陽縣畜牧水產局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職擔任,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含辦公室)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相關各股室、站、所、中心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辦公室,應急辦公室設在質量安全辦公室,由質量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應急辦公室主任,負責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三)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到人,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應急的常工作。

第七條工作職責

(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主要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與實施。監督、指導各股室、站、所、中心開展畜禽水產品安全應急工作,調查分析畜禽水產品在各個環節出現的各類運行情況和輿論宣傳等工作。

(2)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有毒有害畜禽水產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以及因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起市民恐慌,危害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各股室、站、所、中心工作職責

(1)應急辦公室:按照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令,組織開展畜禽水產品安全應急處理工作,收集匯總、上報畜禽水產品安全應急處理工作報告、請示、信息、總結等。並製定事件查處方案,第一時間調查掌握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案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原因、經營等詳細情況,收集相關證據,封存並妥善保管可疑畜禽水產品,提取樣品送檢,做好案件查處或案件移交工作。完成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動物衛生監督所、水產、藥政、飼料辦、鄉鎮漁政監督管理站、檢測中心負責調查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提取樣品(送檢),做好各案件查處或案件移交工作,完成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3)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協調、組織、統籌調度,保證後勤保障工作,做好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4)質量安全辦公室:負責做好畜禽水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所涉及的重大案件的核審、複議、應訴等工作。

(5)計財股:負責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和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經費,保證應急經費支出和工作需要,並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

(6)紀檢監察室:組織實施在應對畜禽水產品安全突發事件中全係統幹部勤政廉政、效能監察和考核,調查處理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預防確認報告

第八條建立預警機製

建立畜禽水產品安全預警機製,收集整理畜禽水產品安全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發布消費預警,防止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信息監測報告製度

(一)全縣畜牧水產係統要建立並完善值班製度,對本轄區內出現的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嚴格遵照本預案規定的時限,及時上報質量安全辦公室。

(二)各鄉鎮對已經確認的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在3小時內報告縣局質量安全辦公室和鄉鎮人民政府,縣局接到報告後須在2小時內向市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信息來源、信息內容、評估情況、預防或處置措施、報告單位、報告時間等要素。

(四)全係統幹部職工無論從任何渠道獲得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和情況,都有責任及時報告局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得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和謊報。

(五)局屬各股、站、所、中心對畜禽水產品安全實施監控,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網絡,及時準確反映發現的問題。

第四章處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條處理程序

(一)一旦發生事故,事發地鄉鎮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首先向縣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二)畜禽水產品安全事件中涉及人員傷亡的,由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首先控製現場,本著先搶救受害(傷)人員為原則,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衛生部門進行搶救。

(三)對畜禽水產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的違法畜禽水產品采取相應的控製措施,防止流入市場,堅決杜絕有害有毒畜禽水產品的非法轉移和藏匿。

(四)根據縣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出現畜禽水產品安全事件的養殖場(戶)、經營加工企業和相關市場進行管製。

(五)按照職責權限對出現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違法經營者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六)配合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畜禽水產品經營、屠宰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處置措施

(一)報告縣人民政府、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協助衛生開展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迅速進行現場調查,查找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有效控製違法畜禽水產品流通。

(三)集中開展整治行動,及時追繳已出售的不合格畜禽水產品,依法查處生產、經銷不合格畜禽水產品養殖場(戶)、經營加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相關畜禽水產品及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並做銷毀處理。並由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承擔因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健康傷害和患者的救治費用。

(五)完善監管機製,落實片區巡查責任製、行政執法責任製、長效監管機製等規章製度。

(六)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鄉鎮政府通報信息;事故可能影響到其他的縣(市)或境外時,應及時上報上級政府。

第五章應急預案啟動、處置與終止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啟動

(一)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Ⅲ級以下應急響應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Ⅳ級應急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需要實施Ⅳ級應急狀態,由縣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啟動Ⅳ級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應急預案啟動後,領導小組成員立即進入工作狀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層層落實責任製。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有關負責人的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要24小時開通,確保組織指揮係統協調互動、政令暢通。

第十三條應急處置

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立即製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應急處置工作組按照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部署和各自職責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局相關股、站、所、中心的應急處置工作應做到:

(一)人員、裝備迅速進入應急狀態,保證人員在崗,通訊暢通,車輛備勤。

(二)應急處置工作組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

(三)實行駐場監管、全天巡查、登記備案等製度,嚴把市場準入和監管環節關。

(四)積極組織、協調、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處置情況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局實行報告製,各鄉鎮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重大情況隨時報告;需要向有關部門通報的,應及時通報。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終止

畜禽水產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已經查明,危害或隱患已消除,Ⅳ級應急響應縣畜牧水產局根據縣人民政府和市局的決定或批準,終止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終止後,做好相關善後工作,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監管機製。情況總結報縣人民政府和市局。

第十六條工作要求

(一)在應急期間,對畜禽水產品養殖、屠宰、加工和銷售等各環節實行24小時監控,各股、站、所、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含領導)24小時進入工作狀態,24小時開通移動電話。

(二)進入應急緊急狀態後,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縣局領導同意,不得隨意接受媒體采訪、向外宣傳或在社會上散布是非謠言。

(三)應急期內以養殖、屠宰、加工和銷售等環節為重點工作,強化監管,把好畜禽水產品的市場入關,嚴格實行“四不準”原則:

1、不準未經檢驗檢疫的畜禽水產品上市銷售;

2、不準來曆不明的畜禽水產品上市銷售;

3、不準檢疫手續不齊備的畜禽水產品上市銷售;

4、不準有毒有害畜禽水產品上市銷售。

(四)加強領導機製,強化監管效力。

在應急期間,領導小組要加強督辦開展養殖場(戶)、屠宰場、畜禽水產品銷售市場的專項整治,及時向市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動態,確保監管到位,防止監管的盲目性,堅持做到萬無一失。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對在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控製和處置工作中盡職盡責,做出重大貢獻的工作人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預案所稱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是指在飼養、販運、屠宰和上市銷售各環節中經確認已經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由畜牧水產局負責處理的畜禽水產品安全事故,或者通過相關渠道獲取的有毒有害畜禽水產食品,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畜禽水產品安全信息。

第十九條嶽陽縣畜牧水產局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值班電話:7627508

第二十條本預案自印發之起施行,由嶽陽縣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