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9〕8號
嶽陽縣長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7496323X2
法定代表人:彭文波
詳細地址:嶽陽縣公田鎮橫鋪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嶽陽市環境監察支隊與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於2019年1月1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擅自於2018年12月21日投入生產,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勤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19年1月28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4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4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我局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經局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集體決定,和按照《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經局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集體決定,並作出罰款伍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