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查字〔2019〕3號
來源:縣環保局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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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9〕3號

付琳(長石礦加工項目):

負責人:付琳

身份證號碼:43060219750814****

詳細地址:嶽陽縣公田鎮橫鋪村

2018年1月14日嶽陽市環境監察支隊與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對你長石礦加工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長石礦加工項目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取得環評批複擅自投入生產;2、原材料、成品、固廢堆場均未采取任何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長石礦加工項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長石礦加工項目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查封期間,你長石礦加工項目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長石礦加工項目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