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正陶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QJ39C51
法定代表人:張益
公民身份證號碼:51102419720910****
詳細地址:嶽陽縣長湖鄉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9年8月1日接群眾舉報,反映你公司廢水外排,我局環境監察人員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檢查,你公司用於收集煤氣站含酚廢水的收集池部分含酚廢水外溢至雨水溝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和妥善采取應急措施。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之規定。
我局於2019年8月20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23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23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該環境違法行為,清理外排含酚廢水,消除環境汙染,並對你公司作出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款結算專戶
帳 號:8201933000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