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0〕106號
來源:縣環保局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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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恒東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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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佳佳

詳細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城山舟村非農組8號

嶽陽縣恒東建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於2020年10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新建建築廢料加工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嶽陽縣恒東建材有限公司總投資額清單》、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2020年11月1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0年11月16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0〕10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公司於2020年12月23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