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2〕122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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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許勝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PHY5B4U

經營者:許安兵

經營場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城東村許勝片五組

嶽陽縣許勝養殖場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7月25日,嶽陽縣分局對你場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沼氣袋破損導致沼液外溢,同時豬糞及雨水積累後壓垮池體,導致養殖廢水流入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監測報告》、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你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2年9月16日告知你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場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場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9月16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2〕122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責令你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場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場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場於2022年11月12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場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