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罰決字〔2022〕17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縣弘基陶瓷原料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NYTJ003
經營者:楊誌偉
詳細地址:湖南省嶽陽縣公田鎮橫鋪村排頭組
嶽陽縣弘基陶瓷原料加工廠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調查核實,發現你廠長石原礦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汙染源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2年12月5日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廠未申請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12月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2〕175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之規定。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廠於2023年1月23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