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決字〔2024〕16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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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環罰決字〔2024〕16號

  嶽陽縣盛達養殖場:

  居民身份證:4306211979XXXXXXXX

  負責人:徐*泉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公誠村富強片五組

  嶽陽縣盛達養殖場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通過沼氣發酵後排入沼液暫存外溢至外環境(周邊魚塘)的環境違法行為。經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養殖外排廢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報告顯示:糞大腸菌群監測結果為20×103MPN/L(標準值1000個/100ML),氨氮監測結果為4.58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383mg/L(標準值400mg/L),總磷排放濃度為0.955mg/L(標準值8mg/L)糞大腸菌群超過(畜禽養殖汙染物排放標準表5GB18596-2001)。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8月31日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養殖場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8月31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24〕1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叁佰伍拾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養殖場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養殖場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