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不罰決字〔2025〕11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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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環不罰決字〔2025〕11號

  

  嶽陽飛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QGLY927

  住所:嶽陽縣新開鎮共和村敖內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1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正常生產,窯爐尾氣雙堿法脫硫處理設施三級噴淋設施開啟一級噴淋,經對循環水池中噴淋循環水檢測,pH值為4。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7月19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

  2.證據名稱:《關於嶽陽市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塊頁岩空心磚生產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複》(嶽縣環評批〔2020〕72號)複印件1份,提取時間:2025年7月19日;環評文本部分(15頁)複印件1份,提取時間:2025年8月26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窯爐廢氣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及收集處理情況;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現場照片(圖片)證據6張,作出時間:2025年7月18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作出時間:2025年7月19日、8月26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事實;

  4.證據名稱:《監測報告》(嶽環汙專〔2025〕037號)及送達回執,作出時間:2025年7月19日;作出單位:湖南省嶽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證明內容:你公司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循環水pH值為4;

  5.證據名稱:《監測報告》(嶽環汙專〔2025〕012-18號),作出時間:2025年7月19日;作出單位:湖南省嶽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證明內容:你公司7月18日大氣汙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情況。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9月24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不罰告〔2025〕1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鑒於你公司初次違法,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公司:

  不予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