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付小華
家庭地址:嶽陽縣中洲鄉
經查實,2020年12月9日,我局燃氣管理股聯合中洲鄉政府、公安城管執法大隊及市場監督管理局,中洲鄉就違法經營液化石油氣進行檢查時,發現在你家中儲存裝有液化氣的鋼瓶10隻,存儲液化石油氣總計120公斤,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存氣場所位於居民區,且無消防設施設備,屬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五)項的規定。本局於2021年01月19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1]第02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五)的規定,依照《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章第三節 第三十七條(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①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