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彭江橋
地 址:嶽陽縣城關鎮
經查實,2020年09月25日,你在嶽陽縣農機局院內焚燒垃圾,為你打掃衛生堆積並焚燒,現場有堆發焚燒物,及大量伴有刺激性氣味的較濃鬱煙塵,我局執法人員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並妥善處理。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10月19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19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九條的規定。依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二節第六十九條①種違法行為表現情形。本局對你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