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10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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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湖南鑫安建築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

法定代表人:趙波

經查實,2020年07月18日,我局環境執法大隊巡查發現,在嶽陽縣團結路、富榮路、天鵝北路路麵大麵積汙染(約1000平方),經查實為你單位雇傭縣渣土公司,在團結北路衛農居委會安置點工地運輸建築垃圾,因未采取清洗措施,車輛運輸中帶泥造成道路大麵積汙染。此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本局於2020年07月28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10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六條,①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處罰基準: 給予警告,按汙染道路麵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但罰款最低不少於5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