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09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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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仇文瓊

家庭地址:嶽陽縣長湖鄉

經查實,2020年07月02日,在嶽陽縣樟樹譚興吳路,你雇傭吳陽林駕駛車牌為湘KG2565的槽罐車,因未采取清洗措施,車輛運輸中帶泥造成道路約8平方米汙染。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五條。本局於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09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九)項的規定。依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三條(十一)項,符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處罰基準: 渣土、沙石沿途撒落按每平方米處以罰款,6平方米以上9平方以下的罰款1500元。考慮到事後積極配合及對汙染路麵進行清理。符合從輕處罰,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