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嶽陽縣順威燃氣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嶽陽縣新牆鎮
負 責 人:李楚雄
經查實,你單位於2020年06月30日,在嶽陽縣順威燃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胡三軍、張佑良、羅檢保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且此三人運載的氣瓶均不屬於你站所有,並夾帶有未檢驗超期瓶和報廢瓶,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七項)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0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依照國務院令[583號]《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四項、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3噸以下的:處罰標準: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依照國務院令[583號]《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款、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瓶裝燃氣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處罰標準: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 。
你(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
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