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03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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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嶽陽縣興遠液化氣實業有限公司長湖氣站

公司地址:嶽陽縣長湖鄉光榮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梁斌泉            主要負責人:汪嶽兵 

經查實,你單位於2020年06月09日,在嶽陽縣長湖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吳嶽林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以上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項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06月28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03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四)項的規定,依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三章第三節第三十七條(四)項①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你(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

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