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02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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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實,2020年04月28日,我局環境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在嶽陽縣麻塘洞庭村(嶽雅南)有車輛亂倒建築垃圾,後經我執法大隊調查,為你單位承包給匯祥清潔公司(汪兵)處置,匯祥清潔公司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本局於2020年05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02號),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請聽證,通過聽證後經過再次查實,你單位仍違反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一)的規定。考慮到你單位積極配合調查和提供相關證據,並積極主動承擔造成汙染地區垃圾的清運整改,符合自由裁量權從輕處罰條件,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你(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

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