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13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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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朱思軍,男,漢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

經查實,2022年03月14日,我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你在縣城城南小學附近違規擅自擺攤設點。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的規定。本局於2022年3月1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13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擅自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定,參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三條(八)項③、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擺攤設點,被依法查處兩次或以上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擺設攤點,在責令期限內未改正或改正未達到要求的。處罰基準: 按占地麵積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最低不少於2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