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15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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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許 濤,男,漢族。

經查實,2022年03月15日,我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你在嶽陽縣慶豐北路無名門窗店(毛家禮堂旁),違規占用人行道進行門窗焊接作業。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本局於2022年3月18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1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二節七條(一)項②、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被依法查處(有證據證明)兩次或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或者在責令期限內未改正或改正未達到要求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店外堆物、經營、作業占地麵積每平方米500元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