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41號
當 事 人:湖南金海納智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鍾神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PE0EC09
公司地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北港路51號城市綠洲花園*棟***室
身份證號碼: 43061119******4535
聯係電話: 137******88
經查實,2022年4月19日晚21時,我局環境執法大隊巡查至麻塘鎮嶽雅路段時,發現你公司運輸車輛未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擅自將嶽陽市海倫堡項目中所產生的廢土運至嶽陽縣麻塘鎮觀瀾郡項目,並傾倒廢土約200立方在此處;後提供許可文件為過期許可證,且未到我縣申請核準備案。此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後,方可處置;第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本局於2022年4月2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41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本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屈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