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2〕第047號
當 事 人:於佩康,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3062119******5011 家庭地址:嶽陽縣柏祥鎮伏太村於中村民組13號.
聯係電話:158******22
經查實,2022年04月12日,你將嶽陽縣榮興路愛尚果2店門前的垃圾箱擅自拆除並丟棄在綠化帶內。此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定。本局於2022年04月29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4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按照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恢複衛生設施、並處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300元)。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屈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