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13號
當 事 人:嶽陽縣五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C02M6X8L
法定代表人:王高紅 身份證號碼:43062119******7710
公司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城山舟村方包組
委托代理人:鄒常見 聯係電話:158****2830
經查實,2024年03月11日,我局燃氣股執法人員對你氣站進行安全巡查時,在你氣站中現場查獲楊某榮駕駛五星三輪摩托車(湘F.085GJ)充裝液化石油氣,三輪摩托車上所載燃氣瓶係楊某榮從嶽陽市西塘社區的居民家裏收集後運輸到你氣站充裝液化石油氣,違規將燃氣轉供、轉賣給嶽陽市西塘鎮用戶。三輪車上共有充滿氣體的液化氣罐22個,共計286公斤液化石油氣。據調查楊某係嶽陽市中燃百江氣站配送員,你公司在明知其不在經營範圍區域內仍為他們大量充裝銷售用於經營的燃氣。此行為涉嫌違反了《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本局於2024年03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13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超出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經營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局擬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叁萬圓(¥:3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