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6號
當 事 人:程文明
身份證號碼:42102319******0434
聯係電話:181****5529
住址:嶽陽市青年路陽山新村
經查實。2024年1月28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的,未經審批懸掛在道路上的口味王廣告橫幅,共計10條,為你私自製作後分發給其他業務員,並要求懸掛在城區內的,屬個人行為。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本局於2024年2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06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九條(一)項、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3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