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56號
當 事 人:付金榮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131
聯係電話:187****4032
住址:嶽陽縣新開鎮萬福村第二村民組7號
經查實,2024年7月5日,我局燃氣股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在嶽陽縣新源村的門店內非法存儲液化石油氣瓶。經調查係同源氣站配送員付金榮擅自將液化氣瓶從同源氣站運輸並存儲在家中。經調查取證係你在具備燃氣配送證的情況下,私自將液化氣瓶儲存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下,經我單位執法人員現場勘查你非法存儲在門店內的氣瓶7個,空瓶2個、共計儲存84公斤液化石油氣。此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本局於2024年7月22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56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
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八十條(五)項、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