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16號
當事人:嶽陽縣恒興燃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394032848L
法人代表:彭陸軍 委托代理人:李輝林
住址:嶽陽縣公田鎮長安村李家村民組20號
聯係電話:186****6555
經查實,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汨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案件移交函,發現汨羅市無證經營用戶鄭保自2023年1月至案發,一直在你氣站購買液化石油氣,再銷售至汨羅市行政區,據汨羅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調查取證以及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你氣站站長李輝林詢問調查,截止2024年1月,鄭某共計在恒興燃氣有限公司(胡山液化氣站)充裝約300瓶液化石油氣,共計約3900餘公斤,此行為違反了《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本局於2024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16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超出燃氣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經營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本局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肆萬圓(¥:4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