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17號
名稱:嶽陽市晁融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2MADCEB1Y20
住所:嶽陽市嶽陽樓區洛王辦事處洛王居委會城鄉組005棟101號。
法人代表:李超 聯係電話:177****1260
2024年3月26日上午08時30分許,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在位於縣城青山路與富榮路交叉口處有開挖人行道,安裝充電樁的行為,在已辦理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的情況下超出審批麵積開挖,損壞人行道。經執法隊員現場勘測,超出申報麵積開挖人行道麵積約為8.4平方米。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局於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17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複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權基準》第五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處罰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複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麵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圓(¥:6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