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48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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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48號

  當事人:薑*波

  身份證號碼:43060219******4510

  聯係電話:136****0073

  住址:湖南省嶽陽縣新開鎮常山村雲天片一組15號

  經查實,2024年05月07日,我局燃氣股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發現在嶽陽縣新開鎮常山村雲天片有居民在廢棄倉庫內非法儲存燃氣氣瓶,後經執法隊員現場勘查,查獲你非法儲存的氣瓶共計462瓶(已充裝液化氣82瓶,共計存儲液化石油氣984公斤,380個空瓶),經調查,你非法儲存的氣瓶係2024年03月20日,新開鎮長興氣站關停時,由當時的老板陳德元以抵工資的方式將600餘瓶液化石油氣瓶(已充裝液化石油氣200餘瓶,共計2000公斤左右、空瓶及報廢瓶400個,)提供給你,你非法儲存在山上的廢棄倉庫裏,並販賣給新開鎮塗料廠及殯儀館。此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本局於2024年06月2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48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七十七條(五)項、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罰款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