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72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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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 事 人:徐*

  身份證號碼:43062419******0013

  住所:嶽陽縣生資公司

  聯係電話:191****5566

  經查實,2024年10月22日下午16時08分許,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你在縣城中心市場內,未經審批隨意損毀綠化帶後,對綠化帶內的草坪進行鋪設水泥硬化路麵的行為,經我大隊執法人員測量及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定,破壞綠化帶內的綠化長3.8米,寬0.7米,麵積約為2.66平方,損毀價值為339.8元。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綠地,不得損毀城市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本局於2024年11月0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72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損毀城市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二倍以下的罰款。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權基準》第四章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處罰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損毀城市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二倍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裁量檔次: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