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017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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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嶽陽縣聯順能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CX8KGWOE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 萬*專  聯係電話:186****8030

  住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月田鎮新莊村河潭組38號

  經查實2025年7月11日,我局燃氣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嶽陽縣聯順公田、甘田液化氣配送中心實瓶庫濃度報警器超期未檢。現場詢問負責人,提供不了有效鑒定證書。我單位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調查發現,嶽陽縣聯順總站負責公田、甘田分公司氣站巡檢、送檢工作,上次送檢時間為2024年4月28日,該設備檢測到期日為2025年4月28日。聯順氣站未按照相關規定一年送檢一次。2025年7月17日聯順氣站委托代理人萬*專來我大隊進行調查詢問,對我局查獲的該兩個氣站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確認現已將兩個氣站報警器送到湖南冠湘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此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於2025年07月2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5〕第017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台(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第九十九條(三)項,(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五台(套)以下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圓(¥:3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