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不罰決字[2022]9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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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環不罰決字[2022]9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林愛軍(性別:男,民族:漢族,身份證號碼:430682197204******):

省生態環境廳於2022年8月30日反饋嶽陽縣長湖鄉大眾村存在化學原料廢容器露天堆放的行為後,嶽陽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發現你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收集的廢包裝桶36個(形態為固體的樹脂和瀝青,重量為1.78噸)、廢礦物油1桶(形態為液體,重量為0.22噸)、堆放在嶽陽縣長湖鄉大眾村自家門前空地上。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根據嶽陽縣分局後督察情況,經案審會研究認為你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無證收集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