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決字〔2024〕6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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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廖*

  地址:嶽陽縣公田鎮飛雲村

  湖南康潤農牧發展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3月29日,接省級環保督察組交辦問題線索,我局對你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養殖廢水收集池有滲漏,養殖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養殖廢水外滲至水田後部分流入周邊水塘,造成環境汙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照片、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4月11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24〕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及第九條之規定,經案審會討論研究決定從重處罰。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