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雙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燦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2MA4LGLMY6B
地址:嶽陽縣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盛園路8號地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4月1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湖南雙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1.有機廢氣處理設施“UV光氧+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總電源處於斷開狀態,設施未正常運行;2.根據排汙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因子應1次/季開展手工監測;雨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應至少1次/季開展手工監測。你公司2024年第一、三季度未開展廢水總排口手工監測、全年未開展雨水排放口手工監測,2025年一季度未開展廢水總排口和雨水排放口手工監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18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證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湖南雙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境影響報告表批複、自主驗收報備登記表複印件1份,排汙許可證正本複印件1份,副本複印件5頁;提取時間:2025年4月18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證明你公司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廢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3.證據名稱:《監察記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2份,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6張;作出時間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2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於2025年4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未運行有機廢氣處理設施、廢水未按排汙許可證要求進行自行監測事實;
4.證據名稱:2025年5月13日湖南衡潤科技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湘衡檢字〔HJ 2025 D〕第174號)、2025年4月29日湖南衡潤科技有限公司檢測報告(湘衡檢字〔HJ 2025 D〕第175號);提取時間:2025年6月10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證明你公司已按排汙許可證要求開展廢水自行監測。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6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2025〕10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行為,鑒於你公司初次違法並及時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並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未正常運行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處理設施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6-3,處罰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起點 10%+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5%]×20萬元=15%×20萬元=3萬元,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公司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