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2025〕5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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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環罰〔2025〕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縣富家養殖場(普通合夥):

  執行事務合夥人:*海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PPELL7H

  地址:嶽陽縣公田鎮長安村下山組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嶽陽縣富家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養殖場沼液未及時外運,導致暫存池液位較高溢出至外部蓮藕塘和自己的承包的廢棄農田,發生外溢後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直接利用挖機開槽後將蓮藕塘和農田內的沼液外排至村內小港。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執行事務合夥人、現場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12日;提供單位:你養殖場;證明內容:證明你養殖場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檢查記錄》2份;作出時間:2025年6月8日、2025年6月12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6月12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6月12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8份;作出時間:2025年6月8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你養殖場養殖廢水外溢至外環境的違法事實。

  3.證據名稱:監測報告(編號:嶽縣環汙專〔2025〕第009號)1份、采樣原始記錄表及分析資料15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12日;提供單位: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複印件1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12日;提供單位:你養殖場;固體汙染源排汙登記表;提取時間:2025年6月12日;提供單位:你養殖場;證明內容:你養殖場養殖廢水超標排放情況、環評手續情況。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汙染。”之規定。

  我局於2025年7月30日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養殖場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養殖場在收到本告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視為你養殖場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5年7月2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25〕5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及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三)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事件,或被電視、電台、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裁量表裁定的基準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但增加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經案審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增加最高罰款數額的10%。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養殖場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養殖場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養殖場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