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5〕44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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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環罰決字〔2025〕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縣黃沙街鎮東伍養殖場:

  經營者:*東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QXN588T

  經營場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黃沙街鎮荷塘村福堂片七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9月4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養殖場東側沼液暫存池擅自設置一根長約3米,直徑約160毫米的塑料管道,現場檢查時沼液暫存池養殖廢水通過該塑料管道排入外環境。經采樣監測,外排養殖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1.8×103mg/L,氨氮濃度606mg/L,總磷濃度120mg/L,糞大腸菌群2.4×106MPN/L。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9月10日;提供單位:你養殖場;證明內容:你養殖場、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各1份,《現場照片(圖片)證據》16份,作出時間:2025年9月4日;《調查詢問筆錄》4份,作出時間:2025年9月10日、9月12日、10月10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你養殖場存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養殖廢水的事實。

  3.證據名稱:《監測報告》(嶽縣環汙專〔2025〕第040號)及送達回證;作出時間:2025年9月8日;作出單位: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證明內容:你養殖場外排養殖廢水汙染物濃度及監測報告送達情況。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2025〕52號)告知你養殖場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養殖場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你養殖場於2025年11月25日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以下意見:1.不存在“私設暗管偷排逃避監管”的主觀行為,該管道為養殖場建設初期用於沼液種植、養魚,因養殖場擴建被挖斷,此次由於沉澱池水位過高,導致沼液通過該管道溢出;2.違法行為已立即整改,當日即對管道進行硬化封堵,並完成沼液沉澱池硬化處理;3.申請人屬於首次違法,違法持續時間短,未造成重大汙染後果或群體性影響,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後果,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我局充分聽取後複核認為,對你養殖場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部分采納。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裁量標準,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養殖場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養殖場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養殖場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