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鍾**,性別:男,年齡:53歲,身份證號:430621********4637,家庭住址:湖南省嶽陽縣*******第三村民組,聯係電話:139*****659。
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現已查明:
2023年6月29日9時00分,本機關在嶽陽縣新牆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310縣道板橋村片路尖上停放一台車牌號為湘FB****的紅色中型貨車車廂運載了90頭生豬,現場當事人不能向執法人員提供車輛運載90頭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同日嶽陽縣動物疫病控製中心實驗室對登記保存的33頭生豬進行了豬血液、鼻拭子進行了抽樣檢測。
經調查,2023年6月27日當事人通過電話聯係了貨主王**、梁**、小鄧、老童,並向貨主介紹近期廣西有一批價格優惠且生豬健康的仔豬,貨主在電話裏口頭回應了需要購買的意向。2023年6月27日當事人從嶽陽縣張穀英鎮出發前往廣西容縣多個養殖戶手中購買了生豬共計90頭,分別放置在車廂的6個鐵籠中,當事人和貨主口頭商議按每個鐵籠450元結算,王**、梁**、小鄧、老童每人使用了一個半鐵籠,4位貨主應支付給當事人運輸費用2700元,貨主王**、梁**、小鄧、老童本機關將另案處理。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運輸車輛駕駛證1份、運輸車輛行駛證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詢問筆錄3份、現場勘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的過程、運輸費用、數量、運輸方式的事實。
證據三:運輸車輛照片1份、運輸車輛駕駛證1份、運輸車輛行駛證1份、車輛號牌照片1份、生豬照片2份,證明當事人運輸生豬的事實。
證據四:嶽陽縣動物疫病控製中心實驗室檢測合格報告一份,嶽陽縣新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檢疫人員現場查看目測生豬健康的證明,證明當事人生豬健康狀況。
本機關於2023年7月10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農(畜牧)告〔2023〕13號,在法定時間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並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綜合其當事人和貨主口頭商議和市場調查,當事人運輸費用2700元應認定為運輸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序號:13初次發生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規定。”當事人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行為,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9000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330000000184)繳納罰沒款玖仟元整(¥9000),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