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機構:
現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及核查處置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及核查處置工作規範
為了規範我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及核查處置工作,保證程序合法、高效、統一,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製定本工作規範。
1 計劃
1.1 食品抽檢股應當根據市局製定的抽檢監測年度計劃並結合實際情況,負責製定我縣區域內食品安全抽樣檢測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1.2 抽檢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原則、任務批次、食品品種,以及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抽檢結果及匯總分析的報送方式和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等。
縣級抽檢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中食用農產品應當覆蓋規定的重點品種和必檢項目;自選品種和項目應當結合我縣實際,經省局同意後實施。
2 抽樣
2.1 我局委托第三方承檢機構進行抽樣的,各鄉鎮所應積極支持配合食品抽檢股調度,配合第三方承檢機構開展抽樣工作,在樣品采集、陪同抽樣、運輸等方麵提供必要的幫助。
2.2 抽樣單位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製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的質量。
抽樣工作不得預先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稱被抽樣單位)。
2.3 抽樣人員的確定
抽樣檢驗工作實施抽檢分離,隨機確定抽樣人員,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開展網絡抽樣時,應當將《網絡抽樣人員信息登記表》(附表1)報送至食品抽檢股。
抽樣人員執行抽樣任務時不得少於兩人,委托抽樣的應當不少於兩名監管人員參與抽樣。
2.4 現場抽樣
2.4.1 告知
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樣單位出示執法證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附件1),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委托抽樣的,還應當向被抽樣單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附件2)。
抽樣過程中的規範用語可參考《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用語參考範例》(附件3)。
2.4.2 信息核查
抽樣人員應當核查被抽樣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同時,應當核查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可溯源信息。
2.4.3 樣品抽取
抽樣人員應當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樣品。樣品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複檢的要求。
2.4.4 封樣
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複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貼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附件4)。
封條上應當由抽樣人員(含參與抽樣的監管人員)和被抽樣單位簽字或蓋章確認。
2.4.5 抽樣單的填寫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附件5),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更改。
抽樣單填寫完畢後,應當由抽樣人員(含參與抽樣的監管人員)和被抽樣單位簽字或蓋章確認。如需更改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確認,其中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證照信息以及樣品標稱信息如需更改,由兩名抽樣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即可。
2.4.6 現場信息采集
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信息等進行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抽樣時,采集的信息應當包括:
(1)被抽樣單位外觀,如門牌、招牌或攤位號等信息;
(2)被抽樣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備案憑證等資質證明文件照片;
(3)樣品貯存環境;
(4)被抽樣品的完整包裝(標簽)信息;
(5)抽取食用農產品時,還應采集承諾達標合格證、檢驗檢疫票據、進貨憑證等信息;
(6)有特殊儲運要求的樣品應當同時包含樣品采取的防護措施。
采集的信息還可包括:
(1)抽樣人員現場抽取樣品的照片;
(2)封樣完畢後,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後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3)同時包含抽樣人員(含參與抽樣的監管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員的照片;
(4)樣品購置發票或相關購物憑證;
(5) 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2.4.7 樣品購置費用支付
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並索取發票(或相關購物憑證)及所購樣品明細,可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附件6)隨後支付費用。
2.4.8 抽樣文書的交付
抽樣人員應當將填寫完鱉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如有)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附件7)交付被抽樣單位,並將被抽樣單位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上填寫完整的回執單收回。
2.4.9 樣品的運輸
抽取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寄送樣品。原則上樣品應當在抽樣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承檢機構。食品安全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對樣品運輸有特殊時限要求的,從其要求。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特性和檢驗目的進行合理貯存、運輸。對於易碎,冷藏、冷凍或有其他特殊貯運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符合標準或樣品標示要求的運輸條件。
2.4.10 拒絕抽樣的處理
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絕抽樣的後果,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絕抽樣情況說明》(附件8),說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樣的情況,交由我局執法機構對被抽樣單位依法處理。
2.4.11不予抽樣的情形
抽樣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抽樣:
(1)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製”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2)擬抽樣檢驗的食品全部用於出□的;
(3)擬抽樣檢驗的食品由被抽樣單位停止銷售、單獨存放、明確標注封存待處置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4.12 特殊情況的處置和上報
抽樣時,發現被抽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應當停止抽樣,及時交由我局執法機構依法處置:
(1)被抽樣單位不具備生產經營被抽樣品所應當具備的合法資質;
(2)經營超過保質期或已腐敗變質食品的;
(3)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無合法來源的;
(4)被抽樣單位存在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2.5 網絡抽樣
網絡抽樣的對象是通過網絡開展食品交易的經營者,包括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5.1 信息核查
抽樣人員應當確認網絡食品交易經營者或食品生產企業(含委托加工方、受委托加工方)中至少有一方處於我局監管轄區內,同時核查菅業執照、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2.5.2 樣品購買
抽樣人員使用已備案的賬戶登錄網絡交易平台,檢索平台內的擬抽檢食品,以消費者身份購買樣品,使用已備案的付款賬戶向被抽樣單位支付費用(含樣品費、打包費、運輸費等),索要支付憑證(發票或收據)。被抽樣單位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的,網絡支付截圖和訂單明細可作為購樣憑證。
2.5.3 購買過程的信息采集
購買樣品過程中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
(1)樣品展示頁信息,應當包括網店名稱、網址、食品名稱、規格型號、單價等;
(2)網頁上顯示的被抽樣單位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證件;
(3)支付記錄;
(4)成功下單後的訂單信息,包括訂單編號、訂單日期、樣品明細、費用明細、收貨人信息等;
(5)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
2.5.4 拆包、查驗及封樣過程的信息采集
收到物流包裹後,由不少於兩名抽樣人員共同對物流單據記載的訂單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拆包、查驗,對檢驗樣品和複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拆包、查驗、封樣過程應當拍照及錄像,留存足以證明樣品來源的關鍵影像資料。采集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收到包裹的外包裝及物流單據信息;
(2)拆包後樣品狀態;
(3)有特殊儲存要求的,應當記錄樣品儲存狀態;
(4)樣品的外觀照片(含包裝、標簽等信息);
(5)封樣完畢後,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後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6)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
2.5.5 抽樣文書填寫及交付
抽樣人員應當完整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不需要被抽樣單位簽字或蓋章確認,也不需要交付被抽樣單位,如需更改信息可由兩名抽樣人員簽名確認或抽樣單位蓋章確認。
2.5.6 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於收到的食品為不同生產批次的,選取其中滿足檢驗及複檢要求的某一批次食品為抽檢樣品,其餘不同批次食品應當單獨封樣,同複檢備份樣品一並管理,並在抽樣單備注欄說明。
若無任何一批次滿足檢驗及複檢要求的,抽樣人員可向我局食品抽檢工作主要負責人申請調整檢驗項目等,經同意後可對某一批次樣品進行檢驗。
2.6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現場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應當在抽樣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若任務來源機構非我局,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向任務來源機構提出異議。
異議申請材料包括:
(1)異議申請書(附件9);
(2)異議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3)有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4)與異議申請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我局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查處。
異議受理由食品抽檢股牽頭,其餘抽樣股室及檢測中心配合完成。
我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10)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1)。食品抽檢股應當在發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及時將異議申請材料及受理情況通過國抽信息係統上傳。
申請人對現場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我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將最終的審核結論書麵告知申請人,並上傳國抽信息係統。
3 檢驗
3.1 承檢機構的確定
承檢機構應當為獲得檢驗資質認定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驗項目、檢驗樣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能力。
未經我局食品抽檢工作主要負責人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3.2 檢驗人員的管理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檢驗人員持證上崗製度,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質量控製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等方麵的培訓考核,確保檢驗人員能力持續滿足承檢工作需求。
3.3 樣品的接收與保存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並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信息。樣品移交時,應當填寫《食品安全抽祥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12)。
對符合要求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在抽樣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樣品接收工作,將檢驗樣品和複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按照要求入庫存放。
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如抽樣文書信息與實際樣品不符、樣品數量不能滿足檢驗或複檢要求、樣品性狀改變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封條破損、封樣缺少防拆封措施等情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並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填寫拒收理由,及時報告食品抽檢股。
抽樣檢驗的樣品由承檢機構保存。承檢機構應當建立樣品保管製度,嚴禁樣品被隨意調換、拆封。對於複檢備份樣品的調取或使用,應當經我局食品抽檢工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進行。
3.4 檢驗與記錄
食品監督抽檢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前提下,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樣品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人為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標準或相關規定製備樣品,必要時製定作業指導書,認真記錄製樣過程關鍵信息。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複驗程序(微生物、蟎、寄生蟲項目除外),在檢驗結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況時,應當對同批次樣品進行再次檢驗並保存原始記錄,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微生物項目不合格的,應當由微生物檢驗領域關鍵技術人員(與樣品檢驗人員非同一人)對檢驗過程中影響結果的關鍵因素進行複核。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隨意更改;確有必要更改的,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采用電子化原始記錄的,應當保留更改痕跡。
3.5 結果質量控製
承檢機構應當選取加標回收、人員比對、設備比對或實驗室間比對等質控方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3.6 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出具檢驗報告(附件13),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我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實行承檢機構與檢驗人負責製。承檢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應當加蓋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3.7 檢驗報告報送
3.7.1 合格樣品、未發現問題樣品檢驗報告的報送
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後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上傳國抽信息係統,並通知食品抽檢股。
3.7.2 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檢驗報告的報送
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後兩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14)等有關材料報送我局食品抽檢股。
總局組織抽樣檢驗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通過國抽信息係統及時通報抽樣地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抽樣地與標稱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我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後通過國抽信息係統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通報按照抽檢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執行。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平台抽樣的,除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通報外,還應當同時通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場監管部門。
3.8 複檢備份樣品的處理
鼓勵對合格複檢備份樣品采取多種方式再利用,減少食品浪費。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後,可按規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對合格複檢備份樣品合理再利用。其他合格備份樣品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妥善保存,剩餘保質期不足三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妥善保存複檢備份樣品,剩餘保質期不足六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對超過保存期的複檢備份樣品,應當進行妥善處理,並保留樣品保存和處理記錄。
4 複檢和異議
4.1 複檢
4.1.1 申請提出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合格檢驗結論可提出複檢申請。在食品經營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對於進口食品,被抽樣單位與境內代理商、進口商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
若任務來源機構非我局,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向任務來源機構提出複檢申請。
4.1.2 申請時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或者市局提出書麵複檢申請。向總局提出複檢申請的,總局可以委托複檢申請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
4.1.3 申請受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複檢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複檢申請書(附件15);
(2)申請人菅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4)有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5)申請人為非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聯係方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6)其他與複檢申請相關的證明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複檢:
(1)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2)檢驗結論為蟎、寄生蟲指標不合格的;
(3)複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4)逾期提出複檢申請的;
(5)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複檢目的的;
(6)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複檢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我局提起複檢申請的,複檢申請受理由食品抽檢股牽頭,其餘抽樣股室配合完成。
我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10)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1),並及時將複檢申請材料及受理情況上傳國抽信息係統。
對於複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應當場或者在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複檢申請人應當於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全申請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複檢申請權利。
4.1.4 複檢處理
4.1.4.1 複檢機構確定
我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行政監管平台上搖號選派複檢機構。複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複檢任務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我局作出書麵說明。申請人可重新搖號選派複檢機構。
複檢機構與複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係的,不得接受複檢任務。
確定複檢機構後,我局應當向複檢申請人出具《複檢機構確定通知書》(附件16),並通知初檢機構和複檢機構。
4.1.4.2 複檢備份樣品移交確認
初檢機構應當自複檢機構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複檢機構並填寫《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附件17)。
複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我局食品抽檢工作主要負責人確定。初檢機構應當保證複檢備份樣品完好,並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運輸安全。
複檢機構接到複檢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複檢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填寫《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發現複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複檢機構應當在《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上如實記錄,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複檢備份樣品異常情況,書麵或者其他方式及時報告我局,由我局食品抽檢工作主要負責人作出是否終止複檢的決定。
如發現存在調換樣品,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或儲運條件不符等情形的,我局執法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4.1.4.3 複檢實施
複檢機構實施複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實施複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複檢實施過程,複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派出觀察複檢過程的人員,應當遵守複檢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幹擾複檢工作;對發現複檢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4.1.4.4 複檢報告提交與結果通報
複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複檢結論。我局與複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我局應當自收到複檢結論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複檢結果通知申請人、初檢機構(附件18),並及時上傳國抽信息係統。
4.1.4.5 複檢費用支付
我局需告知複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複檢機構支付複檢費用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先行支付複檢費用,逾期不支付的,視為自行放棄複檢。
複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複檢申請人承擔。複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複檢費用由我局承擔,複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4.1.4.6 複檢過程監督
市場監管部門有證據證明複檢機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檢驗要求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4.2 異議
4.2.1申請提出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時,可向我局提出書麵申請。在食品經營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對於進口食品,被抽樣單位與境內代理商、進口商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
若任務來源機構非我局,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向任務來源機構提出異議。
4.2.2 申請受理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或網絡抽樣過程等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申請材料包括:
(1)異議申請書(附件9);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3)異議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4)有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5)與異議申請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我局執法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我局工作人員應當場或者在一個工作目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異議申請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全申請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異議申請權利。
我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食品抽檢股應當在發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及時將異議申請材料及受理情況通過國抽信息係統上傳。
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和銷售記錄、實物鑒別意見等佐證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抽檢樣品為假冒產品,並予以受理的,我局應當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佐證材料啟動核查程序。
4.2.3 異議審核
對樣晶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或網絡抽樣過程等有異議的,我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最終的審核結論書麵告知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經異議審核,異議被認可且未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我局應當終止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調查處理;經審核異議不予認可,或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4.2.4 異議審核結論通報
我局應當根據異議核查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及時將異議申請受理情況及審核結論(附件19)上傳國抽信息係統。
4.3 複檢、異議處理期間風險防控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複檢和異議處理期間,不得停止履行法定義務,應當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製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間題產生原因並進行整改,向我局報告處理情況。
5 核查處置
5.1 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檢驗報告的領取與送達
5.1.1 非限時報告
食品抽檢股於一個工作日內領取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檢驗報告並移交至抽樣股室。
抽樣股室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法製股辦理移交手續並通知辦案單位。
辦案單位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驗報告、複檢和異議須知及結果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將送達回證報至抽樣股室上傳國抽信息係統。
5.1.2 24h限時報告
食品抽檢股須第一時間領取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檢驗報告並通知抽樣股室,抽樣股室將電子版檢驗報告移交辦案單位送達當事人,並將送達回證報至抽樣股室上傳國抽信息係統,須在24小時內完成。隨後,抽樣股室於法製股補辦移交手續。
5.2 處置流程及時限
5.2.1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的,辦案單位經初步核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不予立案審批表須注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辦案單位立案後,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應注意:
(1)詢問筆錄中須涉及不合格產品“購進”“已銷售”“庫存”“封存”“召回”等數據內容及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
(2)當事人應當出具排查整改報告;
(3)若不合格產品為食用農產品,辦案單位須溯源,並提交移交函及其他單位後續處理的回複函:a.供應商位於我縣轄區,層層往上執法,源頭為農戶種植、養殖的,或移交或通報同級農業農村局;b.供應商未位於我縣轄區,將案件相關材料或移交或通報相關轄區單位。
(4)若不合格產品為餐飲具,案卷材料中應包含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報告及不予立案審批表。
辦案單位將案卷材料送至法製股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須有書麵的理由和依據。
辦案單位須進行後續現場複查後予以結案,並將案卷材料送至抽樣股室進行國抽信息係統錄入工作。
辦案單位於50個自然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法製股於26個自然日內完成法製審核工作。
5.2.2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有異議
5.2.2.1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我局不予受理的,辦案單位於35個自然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法製股於26個自然日內完成法製審核工作。
5.2.2.2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我局受理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決定,辦案單位於28個自然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法製股於26個自然日內完成法製審核工作。
5.2.2.3 當事人提出複檢申請,我局不予受理的,辦案單位於35個自然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法製股於26個自然日內完成法製審核工作。
5.2.2.4 當事人提出複檢申請,產品經複檢後認定為不合格產品,辦案單位於18個自然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法製股於15個自然日內完成法製審核工作。
6 信息發布
食品抽檢股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在政府門戶網公布食品監督抽檢結果、核查處置信息。
核查處置信息原則上應當在收到辦案單位報送案件信息之日起4個自然日內完成信息公示工作。若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提出複檢並受理的核查處置,應當在收到辦案單位報送案件信息之日起1個自然日內完成信息公示工作。
各抽樣股室負責國抽信息係統的數據公示工作。
附件: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
3.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用語參考範例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封條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8.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絕抽樣情況說明
9.異議申請書
10.受理通知書
11.不予受理通知書
1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確認單
13.檢驗報告(樣式)
1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15.複檢申請書
16.複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17.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8.複檢結果通知書
19.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